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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公司的设立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30日 ] 【大 中 小】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人,发起人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股东或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

  西方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大多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德国规定最少5人,日本至少7人,挪威、瑞典至少3人。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发起人与认股人不是同一概念,所以对发起人人数不作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行为准则,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必须向注册机构提交的关于公司宗旨、经营规模、组织机构、活动方式等内容的基本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4、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设立只有依法经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其法律上的人格。

  两大法系在公司注册登记问题上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单,而大陆法系则较为复杂。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特点是公司不向发起人以外的公众募集股金,公司股份由发起人全额认购,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则由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方式因程序简单和成本较低而适用面较广,各种公司形式均可采用。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方式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区别于发起设立的主要之处在于,可以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因此在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方面,相对发起设立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采取这种设立方式亦有弊端,一是设立程序上较为复杂,二是可能成为少数不法分子作为欺诈的手段。鉴于此,各国公司立法多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限制。

  中国《公司法》对此也有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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