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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承兑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24日 ] 【大 中 小】

  汇票的承兑

  (一)汇票承兑的概念

  汇票的承兑是汇票的付款人为了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承兑的方式通常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上自己的名字。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因为汇票上的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单方面指定的,至于付款人是否愿意承担付款义务,在其对汇票签字承兑之前是不能确定的。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汇票之后,他才成为汇票的债务人,从而承担了按汇票金额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由于他尚未成为汇票的债务人,执票人就不能对他起诉而只能对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但如果付款人承兑了汇票,他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及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这时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执票人就可以直接对他起诉。但是,付款人承兑汇票并不能解除出票人和背书人对汇票的责任,如果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不付款,执票人除有权对承兑人起诉外,仍可向任何前手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二)汇票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

  所谓普通承兑,也称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只记载“承兑”或其他相等的字样并注明日期和签名,除此之外未作任何附加条件的承兑。

  2、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

  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也称非单纯承兑。主是有以下几种:

  (1)部分承兑。即指付款人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对于此种承兑,英美法系的票据法认为是付款人对承兑的拒绝,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此种承兑。如果持票人欲接受此种承兑时,则必须先征得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可解除对该汇票所承担的义务。但《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则允许付款人作部分承兑,持票人面对此种承兑时应先接受付款人的部分承兑,然后对于付款人未予承兑的部分,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有条件的承兑。即指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某种条件的承兑。

  (3)更改或限制付款地的承兑。

  (4)更改或限制付款时间的承兑。

  (5)更改或限制付款人的承兑。

  对于上述(2)至(5)种承兑,各国票据法原则上都认为是付款人拒绝承兑的行为,如果持票人在未征得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的同意之前擅自接受了这些附有条件的承兑,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可以免除在该票据上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三)参加承兑

  根据《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情况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以及为了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信用的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者称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时应在汇票上注明“参加承兑”字样并签名和注明参加承兑的年月日。同时,汇票上还应记载被参加承兑人的姓名,如果未记载被参加承兑人的姓名,则将出票人视为被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与承兑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执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承兑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责任;参加承兑人只是汇票的第二债务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承担付款义务,而承兑人则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同时,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如承兑人对汇票付款,汇票上的权利即归于消灭,汇票亦失去效力,而如果是由参加承兑人付款,则只是代被参加承兑人偿还了债务,参加承兑人仍可作为执票人,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手予以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权利并不消灭,汇票亦不因之而失效。

  参加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付款人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应负责向执票人付款;二是如果执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他就不能在汇票到期日前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为执票人既然相信参加承兑人,允许其参加承兑,就应当等到到期日才要求付款,而不应一面允许参加承兑,一面又行使追索权,这与参加承兑制度的精神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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