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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自考《教育学(一)》串讲笔记17

来源:考试网 [ 2012年4月12日 ] 【大 中 小】
第二节 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

  「识记」

  (一)教师资格分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的高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外语学习

  (四)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五)教师考核的含义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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