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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3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13日]  【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的目的和范围

  1.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待补充)

  2.监管手段:直接手段有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

  1.市场准入的审查,对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

  2.准入的条件:审查注册资本的数量,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完善程度,金融市场的饱和程度。

  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

  2.分业经营的监管

  3.结算纪律的监管

  4.利率监管

  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6.贷款风险的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

  四、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

  1.金融市场统计,统计的原则要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

  2.金融统计程序,主要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报表与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年度报表应该在第二年的3月份钱编制完毕。

  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的特点

  1.直接责任者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刑侦诉讼的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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