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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知识点:国际投资法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2月24日]  【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重点】

  识记:

  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2.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征与主要内容,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机制;

  3.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和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4. ICSID和MIGA体制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5. 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所贯穿的南北矛盾;

  6. 我国保护外资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法律体系。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l 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多选】07 特征:

  (1) 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

  (2) 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

  (3) 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与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4) 20世纪80年代以后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1. 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3)对投资期限的限制;(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5)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多选】03

  【多选】05 对外国投资范围的限制,是国际公认的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2. 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

  发展中国家宪法有关保护外资的规定一般是原则性的,落实到各类具体的外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待遇;

  (2)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 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与补偿。

  【单选】05 个别发展中国家在其外资法典中接受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充分、及时、有效”(赫尔准则)的补偿标准。

  (4) 给与各种财税优惠。

  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其他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 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

  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1)信贷优惠;(2)避免双重征税;(3)其他援助。

  二、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 承保机构

  (1)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是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单选】08 05

  (2) OPIC是官办的专业保险公司。【单选】04

  2. 合格投资者

  美国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的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3. 合格投资

  “新”项目,除创建新的企业外,还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

  4. 合格东道国

  【名词解释】合格东道国指的是海外投资注入的国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机构才同意承保有关的海外投资,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美、日、德规定不尽一致。

  5. 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6. 保险额和保险期限

  l 一般来说,最大保险额为投资总额的90%。

  l 关于保险期限,所有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提供15至20年的长期保险。

  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 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 投资保护协定

  (3)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 【简答】06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 投资

  【多选】04 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的有:抵押权、专利权、金钱请求权、留置权、公司股票。

  (2) 外资准入及待遇

  (3) 利润汇出

  (4) 代位

  (5) 征收及补偿

  【单选】05 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6) 争端解决

  (7) 其他条款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 从罗马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开始以非现金形式流通。

  二、 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安第斯集团成员国包括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及委内瑞拉。

  三、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多选】07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有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单选】04 投资也成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单选】05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以待遇最高者的待遇为准。

  四、 东盟投资协定

  【多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

  五、 亚太经合组织的投资法制

  APEC既是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方,也是最大的资本输入方。

  【单选】05 APEC投资法制的特点在于,各成员以共同的宣言、声明作出承诺,因而有充分的灵活性。

  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简答】在该草案讨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最激烈,无法达成定论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化和补偿;(2)国民待遇;(3)国际法的适用性。

  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简答】03 简述《指南》的性质及内容。

  《指南》只是一种指导方向的文件,供各国行事参考,采纳与否,悉听尊便,它当然不是一项有约束力的条约。

  《指南》分五个部分。(1)指南一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2)指南二规定了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3)指南三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待遇。(4)指南四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5)指南五规定了争端解决的途径。

  三、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

  【单选】0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指TRIPs协议。

  1.《TRIMs协定》

  【论述】08 【单选】04 《TRIMs协议》的内容:

  (1) 适用范围:《TRIMs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2) 《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说有两种:①当地成分要求;②贸易平衡要求。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TRIMs有三种:①贸易平衡要求;②进口用汇限制;③国内销售要求。

  (3) 《关贸总协定》各项例外规定全面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以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

  (4) 各缔约国须在《TRIMs协议》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 各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2.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单选】04 有关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一、“中心”的产生

  【简答】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引起的争端,传统的解决方法大体有四种:

  (1) 由投资者母国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为名,向东道国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甚至武力干涉。

  (2) 由投资者母国政府作为原告,以东道国政府作为被告,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司法解决。

  (3) 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的国际仲裁机构请求仲裁。

  (4) 由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迳行起诉。

  二、中心的基本机制与组织结构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

  三、中心的管辖权

  【单选】06 05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四、 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多选】05 根据《华盛顿公约》仲裁庭可以根据下列规范裁决争端的有:(1)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断争端;(2)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3)适用的国际法规范;(4)双方同意时,仲裁庭可依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决定。

  【单选】08 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过程中,如果争端一方对ICSID管辖权提出异议,有权对此作出决定的是仲裁庭。

  【多选】08 03 当事任何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要求撤销裁决:(1)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3)仲裁庭成员有受贿行为;(4)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一、 MIGA的产生

  l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

  l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

  二、 MIGA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结构

  MIGA有完全的法人地位。

  三、 MIGA的担保业务

  1. 合格的投资者

  2. 合格的投资

  3. 合格的东道国

  4. 承保的险别

  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

  【单选】08 MIGA承保的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不包括东道国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

  【单选】07 《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5.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的核心。

  6. 分保与“赞助担保”

  分保又称为再保险、赞助保险。

  四、 对MIGA体制的几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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