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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31日]  【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金融法律制度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社会控制:

  (1)金融概念: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很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金融市场概念: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3)金融市场的社会控制:对社会金融活动规范指引和对金融关系的有效调整,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法律调整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一般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3、金融法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2)金融调控法

  (3)金融监管法

  (4)金融业务法:包括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外汇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衍生品法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1)法律地位: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政府的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储备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

  (2)职责范围:(具体同教材第257面,要求理解记忆)

  2、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国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且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经济发行的原则,以保障正常的货币金融秩序。

  (3)人民币的管理: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管理人民币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业务、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具体见教材第259面,要求同学们理解记忆)

  三、货币政策及其目标选择:

  1、概述:

  (1)货币政策概念: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特征: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它是调节社会总需求政策

  它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它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3)货币政策的体系: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

  2、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一般来说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3、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理论界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等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四、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含义: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内容: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作用: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4)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a.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b.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c.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实行按旬考核的办法

  2、基准利率制度:

  (1)概念: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它是整个利率制度的核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2)作用:基准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

  3、再帖现制度:

  (1)概念: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度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其次,它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3)再贴现的条件与对象:

  关于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的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关于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把再贴现的对象规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而扩大了再贴现对象的适用范围。

  (4)再贴现率:

  a.概念: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b.调整其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需求。

  c.特点:它是一种短期利率

  它是一种官定利率,它不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d.缺陷: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弹性

  4、再贷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2)作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我国再贷款制度的内容:

  a.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再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b.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见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记忆)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见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记忆)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作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3)特征:具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具有灵活性、具有主动性。

  (4)我国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规定:

  a.公开市场操作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货币供应量以及市场汇率等指标的变化,决定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动作。

  b.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国债和外汇

  c.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同金融机构买卖国债、外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人民银行不对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买卖外汇。

  d.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国债采取买卖和回购的交易方式进行。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

  e.外汇公开市场业务的清算: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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