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自学考试 >> 模拟试题 >> 法学类 >> 民法原理与实务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2015年自考《民法学》模拟试题集一_第6页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7月11日 ] 【大 中 小】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B4.A5.B6.C7.A8.C9.B10.A11.B12.D13.D14.D15.Cl6.A17.C18.B19.C20.D21.B22.C23.A24.A25.B26.A27.B28.D29.C30.B

  二、多项选择题

  31.ABCE32.AC33.ABCDE34.ABCE35.ABCD

  三、简答题

  36.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7.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38.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4)诉讼管辖不同。

  39.简述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如下:(1)客体的特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在我国.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的限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交易的禁止性,即我国法律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交易;(4)权能的分离性,即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予以分离。

  40.简述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答: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的情形。受领迟延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2)债务已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已提出履行,是指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发出可以履行的通知。已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已经将履行标的提交给债权人;(4)债权人不为或不能受领。不为受领,是指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提供协助义务。不能受领,是指基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

  四、论述题

  4l_试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属于过错责任范畴.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虽属于过错责任范畴,但却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却归于受害人。

  (2)特殊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②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42.答:黄某与王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他们各自均有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推定王某先死亡。王某的遗产应当由黄某继承,因为黄某在章依死亡后,一直赡养王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黄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王某的姐姐和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参加继承,因此.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均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对于黄某的遗产.包括他继承的王某的遗产.黄云和黄彩享有继承权,而黄某已离异的妻子不得继承。

  43.答:《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某钢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钢厂的行为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因某钢厂迟延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致使某建筑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只要某建筑公司通知了某钢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建筑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给付,而且某钢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如果某钢厂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损害的.某建筑公司还可请求某钢厂承担损害赔偿责
首页 1 2 3 4 5 6 尾页
责编:liujia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