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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高效试题及答案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29日]  【

  三.多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ACD。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精析:见《适用意见》第66条。

  2.参考答案:ABCD。

  考点:管辖。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108条。

  3.参考答案:ACD。

  考点:证据的认定。

  答案精析: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项。

  4.参考答案:ABCD。

  考点:离婚判决的不得再审。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81条。

  5.参考答案:ABCD。

  考点:审判义务。

  答案精析:张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制度和未履行在离婚案件、上诉案件中的告知义务。

  6.参考答案:ABD。

  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36条、137条。

  7.参考答案:AB。

  考点:督促程序。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89条。

  8.参考答案:ABD。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精析:见民事诉讼法第193、196条。

  9.参考答案:ABCD。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精析:见《适用意见》第240条。

  10.参考答案:ABCD。

  考点:移送执行的范围。

  答案精析: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并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项。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1分);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2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1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具体内容见教材第105~109页。

  2.答案要点:明确诉的要素的意义(1分);诉的三要素即当事人(1分)、诉的标的(2分)、诉的理由(1分)。见教材138~142页。

  3.答案要点: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1分);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特定性(1分);公示催告案件当事人的特定性(1分);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1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方式的特殊性(1分)。参见教材第315~316页。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6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4分)。具体内容参见教材第101~103页。

  2.答案要点: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法律依据(2分);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论依据(2分);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具体做法(6分)。具体内容参见教材第398~399页。

  六.案例分析

  答: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4分);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4分);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4分);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4分)。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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