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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测试题及答案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29日]  【

  三.名词解释

  1.保辜: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2.三司推事:唐代时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案件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

  3.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案件。

  4.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之后外国侵略者在强迫清政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项司法特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5.文字狱:是指古代文人学士因文字著作引起统治者不满而被锻炼成狱。

  6. 明大诰:明太祖时期编撰的一部刑事特别法,主要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一些案例。

  7.秋审号称“秋审大典”,是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8.大清会典:是清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而完成。

  9. 五听:西周时期所创立的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法。即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称为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0. 六法全书: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四.简答题

  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

  “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轻。是汉代“礼律融合”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重大发展,并被后世法典所沿用。

  2. 简述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1)以法律维护各民族间的不平等,将境内居民分为四等人,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实行同罪异罚,蒙古人享有一系列司法特权

  (3)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

  (4)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3. 明律与唐律相比在量刑方面的特点是什么?并请简要解释。

  “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即对于危害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明律的处罚比唐律重,而对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明律的处刑比唐律轻。

  4. 简述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方面的有关规定。

  婚姻的解除方面主要是“七出三不去”制度

  (1)“七出”(七弃):是男子可以休妻的七种理由,妻子有此七项之一,丈夫就可休妻。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2)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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