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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题及答案_第6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29日]  【

  四、名词解释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公室告——秦律规定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凡公室告,官府应予受理。

  3、《天坛宪草》——即《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 内容包括:继续肯定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限制,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4、《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但所有权属于政府。

  5、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封守(秦律)——封,指查封财产;守,指看守家属。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7、大宗正府——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8、“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民国宪法草案》。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律制袁的要求。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但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9、“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简称。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

  10、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

  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子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11、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2、朝贡贸易——是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13、地丁合一——是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

  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丁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14、三三制 ——是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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