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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来源:吉林教育考试院  [2018年4月26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

  《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

  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 2018 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 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

  《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 3 年内逐步停考,自 2018 年下半年起

  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 2021 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

  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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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 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

  《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 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 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

  放。

  第七条 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 《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 《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 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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