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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6月24日]  【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

  3.通过办理免考所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4.实践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成绩。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成绩。

  二、转入手续

  (一)外省考生来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考生本人持原报考所在地考试机构出具的《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江西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等相关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并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和《江西省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件4)上的内容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

  (二)外省转入的考生,须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在外省考试合格课程与我省考试科目中课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三)转入我省的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专业不少于5门、本科专业不少于4门的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第一十九条 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考试的考生不能办理转考。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每年2月底至3月上旬和8月底至9月上旬集中办理转出手续;3月中下旬和9月中下旬集中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免考工作办理依照《江西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考、免考课程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操作。

  第五章 毕业申报、资格审定、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报、资格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自学考试准考证等证件到首次自学考试报名点即县(市、区)招考办或原高校自考报名点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申报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提供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

  二、县(市、区)招考办或原高校自考报名点核验考生相关证件和是否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对符合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指导考生核对《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的内容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查并打印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毕业证书,同时以主考学校为单位做好毕业生人数统计。

  四、主考学校负责审查整理所主考专业的毕业生材料,须在江西省自学考试数字化服务平台上进行考生成绩核对,在毕业证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交省教育考试院归档。

  五、各市县(区)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在集中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审核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注明退档原因并建立《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退档花名册》。考生相关材料由设区市招考办退回考生本人。

  六、省教育考试院对全省毕业生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及考生个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考生办理毕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本人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的,可在下一次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完成毕业审核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原件,但可补办学历证明书和《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学历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六章 各类证明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明书的办理:考生因故遗失毕业证书,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办理学历证明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考生《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学信网上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考生本人两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办理:考生因故遗失《江西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信网上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成绩证明的办理:因考生出国等需要,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证明的办理:考生因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需要,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藉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考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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