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取得《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者,可替换“物业管理实务(06569)与物业管理实务(实践)(05304)”、“物业管理(00176)”、“物业经营管理(12264)”三门课程中的任意两门。
2、凡取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岗位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替换“物业管理实务(06569)与物业管理实务(实践)(05304)”、“物业管理(00176)”、“物业经营管理(12264)”三门课程中的任意一门(请考生务必于有效期内到北京考试院接待大厅办理免考手续,过期证书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