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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6月7日 ] 【大 中 小】

皖招考〔2011〕30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

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考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是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是国家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2010]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未经登记注册的或者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凡经批准进行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信息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登记备案,以便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登记备案的条件

凡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否则不予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的内容

1.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 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 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

4. 学习时限;

5. 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6. 助学组织管理人员;

7. 经费来源等情况。

各助学单位应如实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按时上报。

四、登记方法

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各类普通高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助学单位将登记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签署意见后,于7月10日前报省考试院进行登记备案(联系人: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李金柱0551-3609532;刘丹玉0551-3609521),省考试院将对申请登记备案的助学单位进行抽查,8月底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助学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对社会负责,对考生负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助学活动,认真做好2011年度的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

 

附件:《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注册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注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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