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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烟台中考报名通知

来源:中华考试网收藏本页   【 】  [ 2017年4月1日 ]

  黔教办基〔2017〕3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我省正在制定全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今年全省中考工作的总体政策、科目设置、方式与2016年整体保持一致,不作调整。现就我省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分值

  (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综合文科(政史合卷)、体育6个学科。

  (二)考试时间:经征求各地意见,全省统一为6月23—25日,考试后1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各学科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时间

6月23日(星期五)

6月24日(星期六)

6月25日

(星期日)

9:00-11:30

15:00-17:30

9:00-11:00

15:00-17:00

9:00-11:00

科目

语文

综合理科

数学

综合文科

英语

  综合文科(政史合卷,权重各为0.5)实行开卷笔试,其他科目均为闭卷。

  体育考试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黔教体发〔2008〕311号)执行,时间由各地妥善安排。

  (三)考试分值。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理化合卷)、体育考试成绩按分数呈现,满分值分别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含听力30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不考听力,但英语满分值仍为150分)、综合理科150分(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50分,总分650分。综合文科成绩按等级呈现,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得以分数形式计入中考总分。

  二、考试组织和命题要求

  (一)考试组织。命题和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统一组织和实施。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原则上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若条件仍不成熟,经自行与相关市(州)协商,可委托市(州)教育局代为命题和阅卷。

  (二)命题要求。各地要兼顾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选拔性要求,依据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2011年修订版)确定考试内容,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考试命题引导和促进各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继续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扎实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的意见》(黔教基发〔2014〕286号)精神,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在中考中的比重。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

  (一)根据全省九年级学生毕业数,在广泛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通高中发展状况,2017年全省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计划作如下分配(见附件),本计划实行一次性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名册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确需调整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综合文科、地理、生物(合卷)、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应在B等以上,一般高中招生以上三个学科成绩应在C等以上。各地要准确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收费标准、咨询和投诉办法、违规问题处理结果等全面公开。

  (三)市(州)教育局要将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要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配额生名额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配额生的政策规定,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要求的配额生。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取消择校生政策,做到“零择校”。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等违规费用。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发挥考试在课程改革中的积极导向作用,实现普通高中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二)因我省中考加分清理及规范工作尚在摸底和书面调研阶段,今年中考加分政策由各地制定,但应落实“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要求,促进教育公平。

  (三)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妥善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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