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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三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2月1日]  【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

  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

  乙公司无需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

  (2)、正确答案: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解析

  (3)、正确答案:

  孙某无需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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