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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六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2月26日]  【

  【大题2】(2017年)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①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②张某应当向甲公司返还所抽逃出资的本息。

  【问题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刑,至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

  【问题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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