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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习题及答案一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1月30日]  【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例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例题·判断题】(2012年)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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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小王欲购买小李的一辆二手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小王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 )。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例题·判断题】(2017年卷I)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例题·单选题】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的,视为未发生

  B.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

  C.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D.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例题·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例题·简答题】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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