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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专项习题: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1月2日]  【

  【案例1】(2007年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2)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由于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85%,丁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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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2007年综合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赵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

  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赵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董事赵某无权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遭到监事会拒绝后,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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