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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题及答案一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9月14日]  【

  【案例4】(2016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本题中,甲公司对外担保金额(40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的30%,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本题中,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应回避表决,此时,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5】(2016年简答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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