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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题及答案6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2月26日]  【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甲持有40%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乙持有30%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丙持有20%的股份;股东丁持有10%的股份。2010年9月1日,股东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如下事项:为股东乙担任董事的B公司提供担保。全体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会,虽然股东丁反对,但是股东会还是通过了该项决议。为此,股东丁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2)本题中由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股东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对为B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股东丁要求退出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A公司不具有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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