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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11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2月16日]  【

  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是于1996年8月28日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6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根据A公司公布的1997年和1998年年度报告,其主营的纺织业受市场不景气之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为了扭转A公司业绩滑坡的局面,1999年5月有关各方初步形成股权转让以及对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B企业以协议方式将持有的A公司6500万股中的5000万股转让给C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协议达成后,B企业在3日内将该协议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保证于1999年6月28日之前正式履行。

  (2)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A公司截止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会计报表,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负债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0万元。B企业与C公司通过协商一致,拟定C公司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元。

  (3)A公司拟计划申请发行3000万股新股,该次发行的新股仅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向原股东配售。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根据所述事实和《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分别评述上述各点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题答案

  1.C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B企业持有的A公司5000万股份的行为是协议收购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因此,该收购协议无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而只须由C公司(而非B企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即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B企业作为发起人持有A公司的股份,自其成立之日起尚不满三年,因而在1999年6月28日之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而A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因此A公司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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