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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提升练习题(10)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7月23日]  【

  诉讼时效的规定

  单项选择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董事会

  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正确答案】 A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董事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效力

  单项选择题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合同效力。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发行优先股

  单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前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是5000万,净资产额是8000万,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不得超过4000万

  B、公司筹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

  C、若发生表决权恢复的事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D、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才恢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发行优先股。

  【答案解析】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选项AB错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股东表决权

  多项选择题

  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下列情形例外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

  C、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正确答案】 A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东表决权。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项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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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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