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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1.5.12)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5月12日]  【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出票地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因此这不影响票据效力,不构成抗辩事由。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对物的抗辩,汇票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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