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边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万元和300万元,该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需要缴纳增值税:58.5/(1+17%)*17%
【解析】)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需要缴纳增值税:(20+300) *17%
【解析】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
【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不可抵扣
【解析】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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