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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18.5.18)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5月18日]  【

  1、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生效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该题针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该题针对“无效民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3、甲向首饰店购买白金项链1条,标签表明该项链为“纯白金项链”,后经鉴定实为赝品。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以甲欲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首饰店将赝品标为“纯白金项链”,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但甲的撤销权不能获得支持,因为自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题针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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