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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18.1.11)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月11日]  【

  2010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1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 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1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M已于2011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

  问题:(1)若B公司按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期间为多长?说明理由。

  (2)A公司在已设抵押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说明理由。

  (3)若A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甲银行可否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4)乙银行何时取得办公楼和两辆轿车的抵押权?说明理由。

  (5)乙银行对办公楼的抵押权可否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说明理由。

  (6)A公司在抵押期间出售抵押轿车M应符合什么条件?

  (7)乙银行是否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答案]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2013年教材P269、272)

  (2)A公司建设的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013年教材P274)

  (3)甲银行不能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银行应该先实现抵押权,不足的部分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013年教材P270)

  (4)乙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享有办公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两辆轿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013年教材P275)

  (5)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乙银行与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先,所以其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2013年教材P276)

  (6)抵押期间,A公司出售抵押轿车应经乙银行同意。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013年教材P276)

  (7)乙银行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2013年教材P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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