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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知识每日一练(2017.02.24)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2月24日]  【

  1[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且交付后才生效

  D.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质押背书。根据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选项C正确。

  2 [单选题] 普通合伙企业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法律后果是(  )。

  A.行为有效

  B.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向其他合伙人赔偿经济损失

  D.质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本题中的出质行为有效,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单选题]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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