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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12.12)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2月12日]  【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董事会没有“1/3”的要求;(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3)选项C:所有公司监事会均应当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 D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均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B.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均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C.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均不得超过3年

  D.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时,均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答案: A

  解析: (1)选项B: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均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2)选项C:合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合作企业董事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选项D:合营企业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一般事项;合作企业董事会对一般事项实行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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