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入和支出
一、收入
(一)收入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2.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事业单位的收入通常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即在提供劳务或者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二、支出
(一)支出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二)支出的计量和核算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或实际发生数记账。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的分摊。
三、拨出(入)专款、专款支出
事业单位的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拨出专款,是指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位报账的专项资金。
专款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位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应当将拨入专款账户的余额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账户的相应余额对冲;对冲后的余额应当按照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按规定上缴部分,冲减拨入专款,按规定留归本单位部分,将拨入专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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