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①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a.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b.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a.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b.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③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a.根据合同目前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成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b.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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