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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承销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9日]  【

  考点5:承销(P178)【容易出现简答题】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承销方式的选择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失败

  (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6: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P181)

  1.股票上市

  (1)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而非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连续4年亏损);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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