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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1月16日]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提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债务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三、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五、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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