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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第五章第五节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6月28日]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例】多项选择题

  ◎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是( )。

  A. 土地使用权

  B. 城市房地产

  C. 车辆

  D. 航空器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根据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3.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D.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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