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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保证合同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6月12日]  【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2、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合同

  1、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董事、经理违反《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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