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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票的追索权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5月9日]  【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主要有:①拒绝证书。②退票理由书。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追索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人是指持票人以及收到通知后再为通知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被通知人可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

  ①请求偿还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该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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