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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