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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知识点及习题:第三章第三节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8月29日 ]  【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提示】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3.3.2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提示】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

  3.3.3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了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3.4招标公告的发布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注意:

  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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