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招标师 >>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 模拟试题 >> 2018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巩固练习题(8)

2018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巩固练习题(8)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6月12日 ]  【

2018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巩固练习题(8)

  【案情】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熏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闹到了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法院应当确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原因

2018年招标师考试考试题库—网校课程
考试题库 2018年招标师考试题库 在线做题

 

网校课程

2018年招标师教材精讲班+考点强化班+考题预测班+真题解析班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免费试听

  【参考答案】

  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此案,即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系超出了招标人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是错误的。因而,招标人通过考察,不同意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并拒绝与其签订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纠错评论责编:sunshine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