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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招标师《合同管理》精选试题(12)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29日 ]  【

  某工程项目,有A、B、C、D、E、F、G、H 8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10月19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C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建设单位最终确定C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问题

  1.A、C、D、F、H 5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析:

  1.(1)C、D、F 3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理由:C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2)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理由:不属于重大偏差。

  2.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10月19日下午公开开标。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

  (2)不妥之处: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公开开招。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

  (3)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例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2)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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