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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考点(22)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22日 ]  【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考点(22)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①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该先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

  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④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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