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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串讲知识点:无效合同的种类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5日 ]  【

  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所谓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瞧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或胁迫后签订的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也可能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被胁迫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前一类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于后一类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视为可撤销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且一致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是非法的,因此,此类合同是无效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也被称为隐匿行为。例如,当事人通过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转包,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都是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由于此类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合同法将其纳入无效合同的范B.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因此,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贝IJ,《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更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与他人签订场所出租合同,即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应被认定无效。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只有违反了其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属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禁止人们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范围上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本项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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