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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2.7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17日 ]  【

 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2.7 案例分析

  【案例2-1】中标无效对招标合同效力的影响

  (1) 案例背景

  A公司只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因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工程资质的要求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A公司无法直接投标。A公司为获取中标,与B公司协商,以B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的施工工作,B 公司仅收取合同价格5%的管理费,双方就该等约定签署合作协议后,A公司编制标书,并为A公司人员编造了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和相关的社保证明文件等。后A公司以B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B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争议问题

  ①B公司中标是否有效?

  .②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 案例分析

  ① B公司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公司虽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但其并非真正的投标人,而是出借资质的一方,A公司才是真正的投标人,故本案中,A公司的投标行为显然属于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且编造虚假人员的文件,该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管理秩序,且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因此,即便B公司已中标,该中标也应被认定无效。

  ② B公司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本案中,B公司中标无效,故B公司与招标人根据无效中标结果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2-2】施工合同无效对结算协议的影响

  (1)案例背景

  A公司是某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与B自然人就该项目的劳务施工事宜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自然人组织劳动力完成该项目的劳务作业。B自然人全面履行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义务之后,与A公司签署了《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该协议就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款以及支付时间等作出了约定。诙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付款节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结算协议履行了约一年半时间后,B自然人以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远低于其对分包工程的实际投入,故结算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并请求法院启动鉴定,判令A公司按照鉴定金额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向B自然人偿还欠付工程款。

  (2) 争议问题

  ① 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② 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③ B自然人提出的撤销《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3) 案例分析

  ① 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B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分包企业资质,因此,A公司与B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显然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此,应认定该《劳动分包合同》无效。

  ② 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因此,虽然《劳动分包合同》无效,但因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合格,故B自然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仍然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A公司与B自然人就劳务分包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③ B自然人提出的撤销《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便B自然人享有请求撤销结算协议的权利,其也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B自然人在结算协议履行了一年半的时间之后才请求法院撤销结算协议,其撤销权已因经过了除斥期间而消灭,故B自然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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