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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2.5.3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27日 ]  【

 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 2.5.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2)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比如,甲乙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乙应付甲15万元人民币,甲又基于其他原因欠付乙15万元人民币,现两笔债务均至清偿期,甲乙约定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乙应当支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采购合同货款,甲表示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支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支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招标采购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合同价款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法律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当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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