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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2.4.1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17日 ]  【

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2.4.1

  2.4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

  2.4.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伺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词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人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分别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也明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对于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若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般而言,以下四种合同权利不适宜转让: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②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其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等。④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而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如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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