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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串讲知识点: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26日 ]  【

  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

  (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够自行负责,准确计算工程量。发包人即使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不对其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没有约束力。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投标人按照基准日期时的物价水平投标,计算暂定总价,并考虑合同履行期内,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调价办法和因素调整价格的合同。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单报价并据此核定合同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 到合理的分担,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工程价款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主要适用于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又需调整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即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单价可调。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单价,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约定的要素价格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因素和办法对合同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合同结算价格。

  3)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风险小,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控制项目成本。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因素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不同,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合同类型

  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由于不可预测因素少,风险小,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项目的风险也大,一般宜选择可调总价或可调单价合同,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反之,如果愿意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较大的响应权,发包人选择合同类型时,受承包人的意愿影响较大。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比较合适,也可选择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已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变化时,此时单价合同为比较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成本加 酬金合同比较合适。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不同的合同类型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不同。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人很难接受总价合同类型,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自己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和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应本着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选择适宜的合同类型,否则必然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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