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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三节_第4页

考试网  [2018年1月30日]  【

  (七)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题:

  1.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增与,以房屋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B.房屋交换,以房屋的原值之和为计税依据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D.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答案】C

  【解题思路】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⑶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八)进口关税

  1.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输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3.应纳税额

  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免税范围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征,由国务院决定。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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