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管理 >> 造价管理 >> 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考知识点(14)

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考知识点(14)

考试网  [2017年3月23日]  【

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考知识点(14)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38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P39上)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P39中)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P39下)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P39下)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P40中)

  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提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1.和解(P41中)

  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P41中)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3.仲裁(P41下)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P42上)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造价工程师考生热搜点推荐:>>>

  2016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_地点专题

  2017年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免试条件

  中国人事考试网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报名网址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 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

  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_培训备考专题

  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流程攻略大全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咨询电话_备考培训专题

  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各科目备考学习计划专题

  2017年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流程及报名常见问题

  证书注册 成绩管理 证书领取 成绩有效期

  2016年-200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2017年造价工程师辅导VIP套餐

  适应人群:基础课程加海量习题,性价比较高的套餐

  包含课程:备考指导+教材精讲+考点强化+真题解析+经典习题+应试技巧+赠送智能题库(电脑+手机通用)+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详细情况:单科只需要790元(案例分析880元)

  ● 教材精讲+重点冲刺+经典习题+真题解析+应试技巧+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最高性价比课程。拥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内容,且包含学习所需的基本服务

  ● 章节重点模块化讲解、课堂练习检测

  ● 重点内容考前冲刺讲解、考前复习指导

  ● 历年真题解析,掌握高频考点

  ● 梳理各章要点、着重解题训练(以点带题)

  ● 多套模拟试题免费测试,全面把握考点

  ● 24小时在线学习答疑

  ● 报名VIP套餐,考试不过2018年免费重学

  ● 为保证教学质量,VIP套餐自2017年9月15日停止招生;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责编:sunshine

报名通关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报名指南

在线题库
  • 建筑工程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