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赔偿)。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
(2)误期赔偿。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如果约定的误期赔偿费低于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继续赔偿。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5%)。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 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根据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其他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不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下表1所示。表1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序号 |
条款号 |
索赔事件 |
可补偿内容 | ||
工期 |
费用 |
利润 | |||
1 |
1.6.1 |
迟延提供图纸 |
√ |
√ |
√ |
2 |
1.10.1 |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
√ |
√ |
|
3 |
2.3 |
迟延提供施工场地 |
√ |
√ |
√ |
4 |
3.4.5 |
监理人指令迟延或错误 |
√ |
√ |
|
5 |
4.11 |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6 |
5.2.4 |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
|
√ |
|
7 |
5.2.6 |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
√ |
√ |
√ |
8 |
5.4.3 |
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
√ |
√ |
|
9 |
8.3 |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
√ |
√ |
√ |
10 |
9.2.6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
|
√ |
|
11 |
11.3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2 |
11.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
√ |
|
|
13 |
11.6 |
承包人提前竣工 |
|
√ |
|
14 |
12.2 |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5 |
12.4.2 |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
√ |
√ |
√ |
16 |
13.1.3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
√ |
√ |
√ |
17 |
13.5.3 |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
√ |
√ |
√ |
18 |
13.6.2 |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
√ |
√ |
√ |
19 |
14.1.3 |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
√ |
√ |
√ |
20 |
16.2 |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
|
√ |
|
21 |
18.4.2 |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
22 |
18.6.2 |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
|
√ |
√ |
23 |
19.2.3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
√ |
√ |
24 |
19.4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
|
√ |
|
25 |
21.3.1(4) |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
|
√ |
|
26 |
21.3.1(4) |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
√ |
|
|
27 |
22.2.2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
√ |
√ |
√ |
(二)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企业)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等。
注:
*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 保险费和保函手续费的索赔通常都是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发生。
* 利息索赔时,利率标准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分包费用索赔是指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三)工期索赔的计算
1. 可索赔工期的范围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获得工期索赔。
2. 共同延误的处理
当出现共同延误时,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 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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