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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7年12月11日 ]  【

  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5日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项目

  2018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体项目的分类与名称详见附件1《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鉴定时间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

  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为A类与B类两个类别。

  1.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

  《目录》中第1项到第30项为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职业资格A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1月

1月20日

7月

7月21日

3月

3月31日

9月

9月15日

4月

4月21日

10月

10月20日

5月

5月19日

11月

11月24日

6月

6月23日

12月

12月22日

  (2)“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之后,“综合评审”一般是本项目最后一个鉴定科目,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

  (3)各具体项目的统考月份安排和各科目鉴定具体时间安排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

  《目录》中第31到第33项职业为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笔试”、“机考”和“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

  (1)“笔试”、“机考”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职业资格B类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统考月份

统考日期

5月

5月12、13日

11月

11月3、4日

  (2)“综合评审”一般是本项目最后一个鉴定科目,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各科目具体鉴定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另行通知。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分为技能类与高新类两个类别。

  1.技能类项目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科目组成,其鉴定安排与职业资格A类项目相同。

  2.高新类项目一般为理论与操作技能一体化的单科目考试,不采用统考方式,各项目具体开考月份和鉴定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另行通知。

  三、鉴定申报

  (一)申报方式

  鉴定申报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

  1.团体申报

  (1)教育培训机构学员申报鉴定,须由所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平台统一办理。

  (2)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生申报鉴定,须由所在院校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统一办理。

  2.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鉴定,须到市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自行办理。

  (二)申报时间

  鉴定申报须于统考(开考)日前25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申报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按《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查询

  鉴定项目中涉及阅卷或考件检测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进行查询。

  五、证书领取

  (一)领取方式

  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通过团体申报鉴定的考生由申报机构凭领证通知单领取证书,通过个人申报鉴定的考生凭领证通知自行领取证书。

  (二)领取地点

  证书领取地点为市鉴定中心证书发放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有关鉴定申报收费等具体事宜由市鉴定中心安排并通知。

  (二)如遇鉴定考量较大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延长一天。

  (三)若遇国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市鉴定中心进行调整并通知。

  (四)本市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项目,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五)如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职业资格目录调整等情况,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联系电话:62748577转4106、4107分机

  附件:1.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2.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附件1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

  (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

  1. 保安员(五、四、三级)

  2. 保育员(五、四、三级)

  3. 车工(五、四、三、二、一级)

  4. 茶艺师(五、四、三级)

  5. 电工(五、四、三、二、一级)

  6. 电切削工(五、四、三、二、一级)

  7. 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8. 锅炉操作工(五、四、三、二级)

  9. 焊工(五、四、三、二、一级)

  10.机床装调维修工(四、三级)

  11.美发师(五、四、三、二、一级)

  12.磨工(五、四、三、二、一级)

  13.模具工(四、三、二、一级)

  14.美容师(五、四、三、二、一级)

  15.评茶员(五、四、三级)

  16.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17.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18.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五、四、三、二级)

  19.铣工(五、四、三、二、一级)

  20.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21.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22.有害生物防制员(五、四、三级)

  23.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

  24.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

  25.育婴员(五、四、三级)

  26.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27.智能楼宇管理员(四、三级)

  28.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29.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30.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五、四、三、二、一级)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

  31.保安员(二、一级)

  32.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3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二、一级)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一)技能类

  1. 白山羊饲养

  2. 创业能力

  3. 大棚蔬菜

  4. 芳香美容

  5. 高尔夫球童服务

  6. 瓜果栽培

  7. 国际商务实务操作

  8. 国际商务运营实施

  9. 工业机器人操作与示教

  10. 工业机器人基本编程与维护

  11.花式咖啡制作

  12.河蟹养殖

  13.经典咖啡制作

  14.健康照护

  15.家政服务

  16.林木栽培

  17.母婴护理

  18.母婴保育

  19.日式料理制作

  20.T恤设计与印染

  21.陶艺制作

  22.物业水电维修

  23.悬灸保健

  24.艺术插花

  25.足部按摩

  (二)高新类

  1. 办公软件应用(四级)

  2. 多媒体软件制作(四、三级)

  3. 电子商务应用(四、三级)

  4. 广告设计(四、三级)

  5. 计算机操作(五、四级)

  6.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四级)

  7. 计算机辅助设计CAM(四级)

  8. 计算机中文速记(四级)

  9. 视频编辑(四、三级)

  10.数据库应用(Oracle)(四、三级)

  11.数据库应用(SQL Server)(四、三级)

  12.图形图像处理(四、三级)

  13.网页制作(四、三级)

  14.信息安全防护(四、三级)

  附件2

  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个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下表。

职业

等级

申报条件

备注

保安员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报考该职业的人员均须满足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经对应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必须持有由上海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证》。

一级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劳动关系

协调员

三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1.大、中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2.“现任职务”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划分标准证明材料、工作年限证明、相关职务任命书或聘书)。

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一级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现任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

  (一)技能类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高新类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五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初级操作员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五级证书,以四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五级证书。

  (2)取得由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类资格证书。

  (3)取得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4)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高级操作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项目四级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项目须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

  (2)取得相关项目四级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4)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说明

  (一)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网查询。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对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二级(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鉴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

  (四)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五)取得原市劳动局核发的“准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直接申报本职业的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六)参加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七)取得准高级、预备技师证书两年以上者,可申报本职业或对应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八)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九)企业特有职业、新职业、与其他考试机构合作认证项目申报条件另行通知。

  (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方可申报补考。

  (十一)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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